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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新规遏制八大黑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7:11 深圳晚报

      据新华社广州日电(记者陈冀)广东省物价局目前已在酝酿新规,向不良房地产商的“黑心行为”宣战。

      黑招一:新建商品房销售没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或者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导致信息不对称。房地产商故意隐瞒价格是为随意涨价留空间。

      新规: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或现售)许可证之后、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标价内容除了房价及相关主要信息之外,代收代付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必须一并公示。对经营者不明码标价的行为,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黑招二:在房价外另行收取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建设费用,变相提高房价。

      新规: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生活必需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全部计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黑招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中介服务收费不规范,经营者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随意或变相收取各种名目的中介服务费。相关代收代付或预收项目及费用也较混乱。

      新规:明确了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收费原则,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黑招四:有的经营者在还没有办妥新建商品房相关的用水、用电手续之前就交付使用,使消费者购房后长期使用临水、临电,并由此引发用水、用电价格纠纷。

      新规:对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发生的临水、临电问题予以规定,凡高于政府定价的差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黑招五:有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内部认购、登记名义预收诚意金等。

      新规:明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诚意金。

      黑招六:以赠送或减免物业服务费为名义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后又不切实兑现销售时的各项承诺,引发价费纠纷。

      新规:经营者必须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售房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时公示或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内的收费标准。

      黑招七: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消费者,实施价格欺诈。

      新规:增加了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处罚条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黑招八: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捏造虚假信息,就地起价,哄抬价格。

      新规:增加经营者不得串通或哄抬价格的禁止性条款。如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物价部门可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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