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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热心”女婿是否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0:41 东方今报

  【案由】女婿偷卖岳父粮食

  【案源提供】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实录】祝某是郑州市某村村民,他和老伴年近六旬,只育有一女儿。为了养老,1991年,祝某招吴某为上门女婿;1998年,祝某的女儿不幸因病去世。此后,祝某和吴
某的关系日趋恶化,2004年,祝某和吴某分了家,但因吴某没有新宅基地,分家后仍与祝某住在一个院子里。

  他们住的院子里有一栋三层小楼,祝某和老伴分到了一楼和三楼,吴某和自己的儿子分到了二楼。自祝某女儿去世后,吴某就不想好好挣钱补贴家用,而且还打起了老岳父的主意。一天,趁祝某和老伴下地干活,三楼房间门没有上锁,吴某把祝某存放在三楼的30多袋粮食卖掉,并将卖粮所得的3000 多元钱挥霍一空。

  【不同意见】事发后,大家对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和祝某分家后,翁婿关系已名存实亡,吴某趁祝某不在家,盗卖祝某的粮食,数额较大,应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和祝某虽分家,但翁婿关系仍存在,而且同住一栋楼,三楼的房间门也没有上锁,祝某和老伴下地干活时,吴某对三楼祝某存放的粮食负有一定的看管义务。因此,吴某趁祝某不在家,把祝某存放在三楼的粮食卖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是,吴某和祝某形式上虽已分家,但实际上翁婿关系仍存在,吴某这种偷拿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法官说法】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李华分析说,第三种意见比较合适。首先,刑法第271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吴某和祝某虽为翁婿,并同居一楼,但吴某与祝某已经分家,祝某并没有将其存放在三楼的粮食交给吴某看管,因此,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在本案中,吴某趁岳父母下地干活,偷卖祝某存放在三楼的粮食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吴某和祝某虽已分家,却同住一栋楼,日后吴某还应对祝某夫妇承担赡养义务,实际上翁婿关系仍存在,仍属近亲属关系。综上所述,吴某这种偷卖岳父粮食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所以他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此事最后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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