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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讨债20年老父愁白了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1:25 沈阳网-沈阳晚报

  

为女讨债20年老父愁白了头
一名女子在参加工作后患上精神病,但她所在单位没有按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进行妥善安置。为了讨要一个说法,该名女子的父亲杨熙筠,在12月12日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来到本报,讲述了20多年的维权经历。

  单位违规没给患病女工办手续

  1979年底,年仅16岁的杨丽来到于洪区马三家镇的沈阳市镰刀厂上班。1982年初,杨丽患病后,市镰刀厂应按有关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然而,市镰刀厂并没有按照规定给杨丽办理相关的手续。市镰刀厂从1982年2月末起,对杨丽的医药费和工资发放报销至1985年10月。1985年,杨丽随父回城落户后,市镰刀厂便将杨丽的工资、医药费降为40%%和60%%给付至1992年6月份。之后,杨丽的父亲认为市镰刀厂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给付工资,一直没有领取工资。其间,杨丽为治病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交纳取暖费176元。

  20余年维权黑发变白

  为了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杨熙筠四处奔走了20余年,在一直未果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杨丽患有精神分裂症,且精神残疾的等级为一级,镰刀厂对此事实无异议。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等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精神病患者,经鉴定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应该的退休、退职待遇,按规定得到妥善安置。”杨丽从患病至今,镰刀厂并未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杨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便决定是否与杨丽保留或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杨丽与镰刀厂现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市镰刀厂给付杨丽医疗费6177余元,取暖费176元,扣款19.35元。同时,市镰刀厂从1992年7月份起,向杨丽补发工资至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为止。其标准按同期的沈阳市集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支付。杨丽的父亲告诉记者,根据沈阳市统计局所出具的1993年至2004年间沈阳市集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市镰刀厂欠女儿杨丽工资7.4万余元。几项判决共为8万余元。

  杨丽父母均已是67岁老人,父亲患有冠心病,气管哮喘疾病,母亲则患有心脏病、脑血栓等多种疾病,均需要花钱购买药物进行治疗。而杨丽的病每天都需要靠药物来进行维持。虽然判决书下来了,但市镰刀厂早已被吊销登记。杨丽的父亲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至今仍没有拿到赔偿。本报记者王立军摄影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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