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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1:47 石狮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2日对工行逢大月“31日”不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指出了工商银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判决被告工商银行负担80%的诉讼费。

  此案中,段先生起诉称:2005年8月26日,自己在工商银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后发现存款在“大月”的时候按30天计算,一年按360天算,这样一年下
来利息被少算了。

  而中国工商银行的代理人认为,段先生按照自己理解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自1965年开始,存款就是按每月30天、每年360天计息,逢大月“31日”那天,“30日”和“31日”视同一日计算利息。原告律师认可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息计算方法,但是他认为银行的计息规则对储户不利。“整年、整月存取是不受影响的,像‘通知存款’这种按天计息,储户利益必然受损。”

  主审法官骞一欣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对中国银行业计息规则通行做法的说明具有权威性。因此,本案所涉通知存款业务在储户存款期间跨越大月31日时,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予以确认。被告依此确定计息天数并给付利息,应认为依约履行了利息给付义务。“另从公平衡量,由于被告在日利率计算上相应地采取年利率除以360天的计算方式,被告按一年360日计息不违反公平原则。”今年30岁的女法官骞一欣说:“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少计付其存款利息105.86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不过,这位女法官认为,工行发布的公告涉及计息规则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不能认为其已尽到告知义务,且电话查询方式不是告知的恰当方式。所以工行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对争议产生负有一定过错。但此过错不应导致工行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利息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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