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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案套牢当事人七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2:0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2月12日讯车祸发生后,由于车主是谁不明,三方当事人打了民事官司打行政官司。12月8日,德州中院的法官将4万元赔偿款和2.8万元执行罚款送到宁津县受害人陈振广家里,当天三方当事人签收了调解协议书。

  今年7月20日,德州中院院长尚洪立接访时了解到一起连环官司:1999年4月15日早晨,陈振广驾驶摩托车与王德祥驾驶的大拖车相撞,致使陈振广双腿齐根截肢。经交警勘验
,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大拖车行驶证上车主是刘延林。2000年7月,宁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王德祥赔偿陈振广医疗费、安装假肢费;对王德祥无力支付的部分,刘延林负垫付责任。

  刘延林不服,认为大拖车的真正车主是王德祥,为了逃避车船税,才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车主登记为刘延林。2000年10月,该行政管理部门撤销了肇事大拖车车主刘延林的行驶证。以此为证据,刘延林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遂判决,刘延林不再负垫付责任。

  二审民事判决后,因王德祥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单靠一方难以负担高额赔偿费用,为此,陈振广以不服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行驶证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关于对争执行驶证的行政撤销行为。据此,陈振广申诉要求改判刘延林承担垫付责任。

  刘延林见事不妙,以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王德祥单方申请、将大拖车车主“改”为刘延林的登记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为由,又将该行政管理部门推上了被告席。经法院审理,2004年5月撤销被告行政管理部门对刘延林所作出的大拖车车主登记行政行为。

  如此一来,陈振广、刘延林各持均已生效、结论却相反的行政判决书。接到此案后,德州中院认为:只凭两起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没法认定肇事大拖车的真正车主,同时造成官司连环“转圈儿”的主要责任是涉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登记行为混乱,法院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并将此款作为对受害人陈振广的司法救助金。最后三方接受了法院提出的调解协议:王德祥一次性支付陈振广4万元;德州中院将实际执行的2.8万元罚款作为司法救助金支付受害人陈振广;陈振广不再追究王德祥、刘延林的任何责任。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郑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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