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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使用地下室须业主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2:0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李艾)昨天,市建委公布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规范》,并于即日起施行。新规范明确指出,物业公司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使用住宅小区内已分摊的普通地下室,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新规范还规定了使用地下空间禁止的10种行为:禁止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地下二层以下禁止设置体育运动、文化娱乐和餐饮场所,
地下三层以下禁止设置商场,禁止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禁止在地下车库建汽车修理间、充电间等。

记者:李艾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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