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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举措力推浙江慈善事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4:14 浙江日报

  本报杭州12月12日讯 (记者 汪成明 通讯员 廖小清) 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今天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通过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和管理、规范慈善募捐活动等4项举措,全面加快我省慈善事业发展。

  ●各地要依托乡镇、街道、城乡社区设置“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以方便接收群众物资捐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各类慈善组织的管理
,指导和督促慈善组织按照国家慈善募捐的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捐赠活动始终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能以行政命令等方式下达捐赠指标,不能规定捐赠数额,不准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准从工资、津补贴中强行扣除捐资款。除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或国家指令进行临时募捐活动外,全省性慈善募捐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并确定每年11月为全省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月。各市、县(市、区)开展地区性社会慈善募捐活动,需经同级政府同意,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对慈善组织在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办公场所、启动资金、项目开展及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开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项与制定工作。探索建立捐赠反哺激励机制,鼓励社会群体更多地投入慈善事业。

  ●大力宣传和弘扬社会慈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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