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红烧肉没喂好 托老院要赔2万多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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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5:25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丹东讯(记者赵威)69岁的老人李某把自己所住的托老院告上了法庭,而原因竟是因为一块红烧肉。 近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老人状告托老机构的案件,69岁老人李某获赔26694.04元。
红烧肉进气管老人大病一场 李某今年69岁,2003年六七月间李某入住丹东市某托老院,入院标准为全护理标准,每月入托费用480元。 2004年7月17日中午,该托老院的工作人员在给李某喂食红烧肉的过程中,一块红烧肉不慎进入老人气管,致使李某呼吸困难。当天,李某便被送往丹东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抢救脱险。 李某住院436天,发生医疗费用87000余元,保险公司统筹支付了7万余元,个人自付将近16000元。经医院诊断为支气管异物、肺内感染、高血压病Ⅲ期、高血压性心脏病、脑血栓后遗症。 法院判决老人获赔2.6万余元 面对高额的医疗费,日前,李某将托老院告上法庭。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到被告丹东某托老院缴费养老,双方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提供服务时,保障原告健康的义务。原告在院期间身体受到伤害,与被告某托老院的工作人员的不慎,造成食物误入气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近日,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丹东市某托老院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6694.0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