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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31日不计息案储户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6:00 都市快报

  由于发现自己在工商银行办理的“7天通知存款”业务每逢31日不计利息,段先生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本报11月14日第36版曾作报道)。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昨天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同时,法院也指出了工商银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判决被告负担80%的诉讼费,并向工行发出司法建议函,指出工行存在的储蓄合同条款不明确、告知方式不适当等问题,建议工行认真调研,加以规范。

  储户虽败诉

  但银行承担八成诉讼费

  此案中,段先生起诉称:2005年8月26日,自己在工商银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后发现存款在“大月”的时候按30天计算,一年按360天算,这样一年下来利息被少算了。

  而中国工商银行的代理人认为,段先生按照自己理解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自1965年开始,存款就是按每月30天、每年360天计息,逢大月“31日”那天,“30日”和“31日”视同一日计算利息。原告律师认可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息计算方法,但是他认为银行的计息规则对储户不利。“整年、整月存取是不受影响的,像‘通知存款’这种按天计息,储户利益必然受损。”

  据悉,按照1965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类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计息,即无论大月、小月和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

  主审法官骞一欣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对中国银行业计息规则通行做法的说明具有权威性。因此,本案所涉通知存款业务在储户存款期间跨越大月31日时,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予以确认。被告依此确定计息天数并给付利息,应认为依约履行了利息给付义务。“另从公平衡量,由于被告在日利率计算上相应地采取年利率除以360天的计算方式,被告按一年360日计息不违反公平原则。”骞一欣说,“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少计付其存款利息105.86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不过,这位女法官认为,工行发布的公告涉及计息规则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不能认为其已尽到告知义务,且电话查询方式不是告知的恰当方式。所以工行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对争议产生负有一定过错。但此过错不应导致工行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利息给付义务。

  基于对工行上述过错考虑,最终法院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由段先生负担10元,由北京朝阳支行负担40元。

  银行要改往日作风

  央行其实对计息规则

  已作变通

  41年前,出于算盘计算方便,央行规定了“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这一规则。41年后,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早已无计算不便的苦恼。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事务处处长王玉玲说,2005年5月,央行对这一规则进行了变通。央行发布的《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指出,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可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计息的规则,可在“每年以360日计息”与“每年以365日计息”中择一。换言之,央行已将计息规则的选择权交给了各家银行。

  记者了解到,此后一些新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采用日利率=年利率/365,每年以365日计息的规则,中国农业银行也由“每年以360日计息”改为“每年以365日计息”。中国工商银行等其他国有银行,依然沿用41年前的规则。

  王玉玲透露,工商银行在上市前曾考虑过改变计息规则一事,但核算成本大约需要“十几亿元”,最后也就搁浅了。她认为,目前正值各银行股改上市之际,业绩的提升、银行自身形象的维护都有赖于广大储户的支持,“每年以365日计息”的计息规则肯定是将来的一个方向。

  ■专家评点

  这个诉讼虽然只涉及100多元钱,但法律专家都认为,这个象征性诉讼对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挑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说,工商银行“每年以360日计息”的计息方式,对以年存款的储户来说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如果一个人只存了两天,而其中有一天正巧是31日,他可能就要损失一半的利息。他认为,法律在提供某种服务时,要考虑某些特殊利益人的利益。如何来保护少数人、个别情况的利益,才是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

  北京大学教授佟强则看得更远。他说,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执法问题,而是立法问题。他认为,这个案件指向了,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如何立法、如何进行司法解释。“如果在立法的时候,明确了如何计算利息的方式,或者将利息的选择权赋予消费者而不是银行,那么今天也不会出现本案了。”

  据新华社、北京晚报、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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