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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女儿遇车祸按城里人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6:3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进城民工庞金福夫妇拿到一份赔偿金额达21万余元的判决书———老庞遭遇车祸死亡的女儿庞小鹃(化名)户籍本属农村居民,但南岸区法院根据重庆高院规范性文件,按照该市城镇居民标准确定了赔偿金额。据称,如果按农民身份计算,老庞只能获得五六万元的赔偿。据悉,这是今年11月1日起实施“同命同价”以来,重庆法院系统作出的第一例相关判决。

  事件横穿公路7岁女孩遇车祸身亡

  庞金福是重庆南川市水江镇黄泥村农民。1994年10月,他从老家到重庆长江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打工至今,夫妇俩一直在单位宿舍居住。1999年10月,乖巧聪明的庞小鹃在重庆南岸区出生,一直和父母共住。去年9月,小鹃到住家附近的南岸区某小学读书。

  今年6月7日,在南岸区检测站附近横过公路时,庞小鹃在人行斑马线上被一辆闯红灯的货车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鉴定:货车司机负全责,庞小鹃不承担责任。

  焦点赔偿争议按“农”算还是按“城”算由于与相关责任方协商赔偿未果,庞金福夫妇以人身损害为由,将肇事司机及货车挂靠单位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庭审中,如何认定受害者庞小鹃的身份成为案件争议焦点。肇事车方代理人认为,既然国家有关法律将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那么就应根据受害者户口性质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本案死者庞小鹃属农业户口,应按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

  庞金福夫妇提出,他们一家3口虽然仍是农业户口,但已在城市谋生多年,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固定居所,在生活方式、经济支出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已没有差异,“简单地以户口定身份是不公平的,应根据我们实际生活的区域来认定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

  判决已经进城应该享受城里人待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采取的是定型化的方式,我国目前客观存在城乡差别,赔偿标准有必要采用“二元制”;同时不能忽略的是,改革中有大量农民进入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与进步付出心血和汗水。平等地对待农民工,让其真正地享受城市发展成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农业户口居民,其死亡赔偿金应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样更符合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

  就本案而言,受害者庞小鹃虽然属农业户口,但是其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居住在重庆市区,有较为稳定的生活来源,其生活与学习等情况也与城镇居民无异,应该采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故判决肇事驾驶员与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庞金福夫妇各种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新闻背景

  今年11月1日起,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式施行,《意见》第27条明确规定: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苏致礼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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