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告工行31号不计息案 储户一审败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6:3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2日对工行逢大月“31日”不记息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段先生起诉称:2005年8月26日,自己在工商银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
主审法官骞一欣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银行业计息规则通行做法的说明具有权威性。因此,本案所涉通知存款业务在储户存款期间跨越大月31日时,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予以确认。被告依此确定计息天数并给付利息,应认为依约履行了利息给付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