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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核心权利支撑的政务公开靠不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7:26 长江商报

  被列为国务院2006年一类立法计划、曾预定年内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能公开的信息主要是三种: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12月12日《第一财经日报》)但说实话,笔者对这个条例能否保障公民的知政权充满悲观的预期,缺乏核心权利支撑的政务公开是靠不住的,知情权从来不是一种可以孤立存在、独立赋予的权利,特别是公众对政府信
息的知情权,不是说哪个部门出台个条例规定公民对政府信息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公民就可以享受到这种权利了。知情权是一种得依赖某些核心权利才能存在的衍生性权利,衍生意味着,知情权不能凭空独立存在,只有依附于一些核心权利才能存在。只有先赋予公民相对政府一些核心权利,公民才能依靠这些核心权利与政府进行博弈,通过博弈而主动获得知情权,而不是靠上级政府一纸规定的“恩赐”。

  这种“核心权利”最起码包括两方面:一是民主财政下公众对公共财政到位的监管,能通过各级人大这个代议机构把握住政府的钱袋子,控制公共财政的流向。一是公众对官员政绩的评价权,即官员的乌纱帽应自下而上地掌握在公众评价之上,而不是像现在那样自上而下地掌握在上级手中。官员的政绩评价和乌纱帽掌握在公众手中,政府权力才会真正听命于民意。

  公众只有掌握了这两种核心权利,才有权利底气主动向政府提出公开信息的要求。政府敢不公开信息的话,拟上马的工程就会在人大被否决,年终评价就会被公众评为不及格从而升不了官——公众拥有“核心权利”与政府抗衡,知情权才会有坚实的权利支点,否则的话,知情权只是一种观赏性权利。考察法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出台《情报公开法》的经过可以看到,都是在公民先拥有了那些核心权利后知情权才真正落到了实处,知情权是公众利用那些核心权利与政府博弈的产物。

  就拿我们的政务公开来说,单纯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吗?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是,政府就是不公开,公众能拿政府怎么办呢?这样蛮横的基层政府少么?另一种可能是,正如政府会以“公共利益”为名侵犯私权一样,有些地方会以“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为借口拒绝公开政务,老百姓又能拿政府怎么办?核心权利不先行的话,单纯的知情权仅仅是一个空头支票。再说了,没有问责、否决等核心权利的支撑,公众对政府的一些违法行为就是知情又能如何呢,只不过是知道得越多越痛苦罢了。

  曹林(北京 《中国青年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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