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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汽车开坏顾主不用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8:23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蜀法苏艺孔华)省城王先生租来的汽车坏在了高速公路上,汽车租赁公司为此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46000余元。近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

  去年12月6日18时,王先生从省城某汽车租赁公司处租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当晚王先生驾驶这辆轿车行驶在合徐高速公路上时发生故障。王先生立即给汽车租赁公司打电话,汽
车租赁公司派拖车将轿车拖到了汽车维修站。经检查后发现,轿车的变速箱外壳开裂、脱落、无法修理,必须重新更换变速箱。汽车租赁公司称,他们将车辆交付王先生时,车辆性能完好,但是王先生在车辆出现机械故障时,违反了驾驶常规,没有停车检查,而是继续强行行驶,结果导致了车辆的损坏,因此要求王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停运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6000余元。而王先生却认为他是正常驾驶车辆,车辆的损坏经鉴定是因为变速箱润滑不良造成的,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汽车租赁公司申请对汽车损坏原因进行鉴定。经安徽省质量协会鉴定:车辆变速箱的损坏是在行驶过程中润滑不良造成的,王先生在租车时没判断出变速箱是否处在缺少润滑油的状态,有一定过错。但由于汽车租赁公司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维修费用的证据,法院驳回了汽车租赁公司要求王先生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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