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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盖谁的印房屋就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8:41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马志国】购买房屋时用的是女子赵萍的身份证,购房屋合同上加盖的也是赵萍的印章。但经手人刘刚认为,他是以赵萍的名义购房,房屋产权应归他所有;而赵萍却认为,自己是委托刘刚购房,刘无权对房屋提出要求。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确认房屋归赵萍所有,驳回了刘刚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男子刘刚与赵萍是朋友。2002年2月,赵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天津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房屋一套。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赵萍未到场,但其将个人印章交给刘刚,由刘刚代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当时刘刚在合同上加盖了赵萍的个人印章。该房屋总房款为19万余元,首付款为4.5万余元。为此赵萍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15万元。2003年10月,赵萍入住房屋并居住至今。至2006年5月,赵萍将房屋的贷款余额结清。2006年6月,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赵萍发放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

  但2006年7月,刘刚将赵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2年2月,赵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赵萍虽未到场,但其将个人印章交给原告刘刚,由刘刚代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刘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了被告赵萍的个人印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赵萍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刘刚主张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

  有关法律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刘刚是以赵萍的名义购房,且以赵萍名义归还贷款。即便首付和银行贷款确由其支付,法院也很难确认。因此提醒市民,在进行类似操作时应留下确凿证据。(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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