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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存款不计31日”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9:19 海峡都市报

  N《北京青年报》供稿

  本报讯 北京的段先生去工商银行存款时,发现每逢大月31日不计利息,一年下来银行少支付他100多元钱,为此,段先生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昨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段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认定工行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判令工行承担80%的诉讼费。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1965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类储蓄存款(包括华侨储蓄和农村储蓄),全年均按360天计息,即无论大月、小月和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对中国银行业计息规则通行做法的说明具有权威性。因此,工商银行的计息方法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予以确认。

  此外,宣判后法院向工行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方针对存在交易规则不明确、不透明等问题,应进行整改,并采用恰当的公示方式,让一般储户都能明确获知“31日不另计息”的计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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