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 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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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9:26 每日新报 | |||||||||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 为加强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公安部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两类适用对象:一是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二是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临时入境的外国记者及其采访
持有境外驾驶证无须考试即可在中国驾车 根据规定,持有境外驾驶证的人员无须经过考试,只要接受适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领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即可在中国境内临时驾驶机动车。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应当对境外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应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核发牌证。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租赁车辆仅限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根据规定,从明年起,入境后只作短期停留的外国人如需驾驶租赁的我国机动车辆,将仅限定于租赁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 临时入境也必须办交强险 规定要求,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必须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要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规定要求临时入境机动车必须在限定的行驶区域、路线内行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境。规定临时入境的驾驶人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身体条件和年龄条件必须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而且必须接受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