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做不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乎程序正义(2)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9:35 金羊网-新快报 | |||||||||||||||||||||
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刘锡伟:让司法鉴定从官判到民评 作为第一个为邱兴华案奔走呼吁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刘锡伟教授对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了质疑。 刘锡伟教授表示,在国外,检方和辩方都有权利聘请司法鉴定机关为被告人做鉴定
刘锡伟强调,司法精神病鉴定活动本身并不是司法行为,而是为司法机构提供技术保障的科学实证行为。但目前国内的操作都是由法院指定的一家鉴定机构鉴定。而司法机关自己包揽司法精神病鉴定,容易导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工作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体现中国目前实行的制度,这就是“官判”。而改革的目标是引进竞争机制,控辩双方都能委托鉴定机关,让鉴定人上庭辩论,实现“民评”。 公安大学刑法副教授黄娜:李玫瑾的研究并无不当 对邱兴华案,公安大学刑法副教授黄娜表示,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这个案子从法律程序上没有什么问题。邱兴华的心理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障碍,但不能说明邱兴华做案时没有自我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 黄娜教授强调,司法精神病鉴定和精神病的判断不同就在于司法鉴定的关键是犯罪人有无辨别能力,有无自我控制能力。这两种能力可以从犯罪人有无犯罪预谋、有无隐秘实施犯罪的过程、有无反侦查的表现、有无自我保护的行为、有无逃避行为等客观事实来判断,而不是仅根据他母亲有无精神病,或他犯罪的理由不可想象而来判断。 黄教授表示她仔细看了公诉书,上面描述邱兴华杀人之前把刀藏好,杀人后知道关门,放火烧庙,说明他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最终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还要看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的结论。对于媒体普遍质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教授对邱兴华下的结论,黄教授表示,李玫瑾作为一个学者,在自己的学术范围内做研究并没有不当。 关于请求司法部门为被告人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开信(有删节) 邱兴华一案的相关司法部门: 作为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专业人员,我们与全国亿万人民一样,一直关注着邱兴华一案的审判过程,我们并且关注邱兴华一案所反映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所存在的弊端。 作为法律人,我们与检察官、法官一样,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无精神病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我们无法判断。我们同时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检察官、法官也无判断能力,必须交由精神病专家来判断。我们深感遗憾的是,虽然已有精神病学家怀疑邱兴华患有精神病,但相关司法部门一直未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我们认为,将是否进行鉴定的决定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机制,因为他们与我们一样,都是精神病学方面的外行。我们认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只要有合理怀疑,申请鉴定就应当是被告方的当然权利,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不可不慎。在精神病学家已经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在邱兴华妻子已提出邱氏家族多人有精神病史的情况下,如果仍不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判决将难以服众。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将严重损害司法之权威。有鉴于此,我们在此呼吁: 一、从提高司法权威,保障基本人权以及被告人的辩护权角度出发,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过本案,深刻反思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通过制度改造,将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基本人权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上。 此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龙卫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二OO六年十二月十日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何海波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图:邱兴华在法庭上一直神情自若。 (夏天/编制) 上一页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