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规定药品来源去向必须“建档待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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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9:40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武汉12月12日电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新规,要求所有涉药单位对药品实行档案管理,对其来源和流向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否则将受处罚;市民举报药店未建档,可获得奖励。 据《武汉晨报》报道,一些问题产品往往购销渠道不明,由于产品可追溯性不强,常使一些制假者蒙混过关。为杜绝这类事件发生,药监部门要求,市内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
武汉市药监局负责人介绍,涉药单位对药品从生产、销售到销毁,都必须将原料进货渠道、供应商资质、销售终端等记录在册。这样不但可对制假售假者进行威慑,并为完善追究制度打下基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