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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决定对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9:40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雷敏)商务部12日发布2006年第93号公告,终裁认为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中国耐磨纸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6月16日,商务部发
布本案初裁决定。2006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耐磨纸税则号调整公告,认定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的税则号应为48043900。

  自2006年1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4.1%至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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