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逢“31日”不记息案法院驳回诉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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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2:23 新闻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2日对工行逢大月“31日”不记息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指出了工商银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判决被告工商银行负担80%的诉讼费。
主审法官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对中国银行业计息规则通行做法的说明具有权威性。因此,本案所涉通知存款业务在储户存款期间跨越大月31日时,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予以确认。被告依此确定计息天数并给付利息,应认为依约履行了利息给付义务。“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少计付其存款利息105.86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原告段先生称:2005年8月26日,自己在工商银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后发现存款在“大月”的时候按30天计算,一年按360天算,这样一年下来利息被少算了。 而中国工商银行的代理人认为,段先生按照自己理解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自1965年开始,存款就是按每月30天、每年360天计息,逢大月“31日”那天,“30日”和“31日”视同一日计算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