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节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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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4:23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贤)从市法制办、市建委获悉,《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或对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产品,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相关报道见2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