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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欠款拒当被告 法院判定应直接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5:55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2月13日电(胡海容)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拒不支付货款的业主委员会自称不是独立法人而不能当被告,要求原告将所有业主列为被告,法院则直接判定业委会应当支付拖欠货款。

  2005年7月30日,这个业主委员会就上海杨浦区延吉四村某居民大楼的管道更换事宜,与上海爱康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向业主委员会供应管件及配件
,总价款人民币50200元。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按约履行了交货和安装义务,在业委会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了验收单并约定减去800元货款,但业委会一直未付货款。

  2006年7月,建材公司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业委会给付货款49400元。业主委员会却辩称,欠款未付属实,但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主体、法人,不能作为义务主体,无权对外订立合同,故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应当将所有业主列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了更换部分楼宇物业的管材等设施,代表相关业主签订了购买管材的合同,该货物已安装并实际已经由业主使用,故业主委员会应支付货款。法院由此判决业主委员会支付建材公司货款。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本案中,业委会为了业主的利益,向建材公司购买货物,理应按约支付款项;如果将全体业主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容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如果这样的话,正常民事活动的交易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导致即使为了正常的物业维修,也没有人敢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交易合同,最终损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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