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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派出所所长酒后驾车 撞人逃逸被判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6:35 新华网

  

云南一派出所所长酒后驾车撞人逃逸被判5年

  10月6日,嫌疑人张武德庭审结束后仍久久坐在被告席上(资料图片)

  据《都市时报》报道,饮酒之后驾驶警车,超速行驶撞死两人逃逸,不但将面临5年的牢狱之苦,还将支付近13万元的民事赔偿。昨(12)日上午,云南呈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
决,原晋宁县新街乡派出所所长张武德肇事逃逸罪名成立,其肇事前所在的晋宁县公安局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提出52万索赔

  今年8月21日晚9点10分左右,时任晋宁县新街乡派出所所长的张武德,驾驶车号为云A0878警的“桑塔纳”轿车从二街返回新街派出所。途经二鸣线K1+350M时,他驾驶的警车与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坐着的张正武和张洪喜当场死亡。事后经法医鉴定为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张武德本人也受轻微伤。

  晋宁县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赶往现场进行调查确认,张武德在二街乡的亲戚家里喝酒后,驾驶警车返回派出所时肇事。经调查发现,张武德肇事时的车速为62公里/小时,而根据交通管理规定,在没有中间隔离带和交通限速标志的乡村公路,车辆时速不能超过每小时40公里;张武德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41.4mg/100ML(驾驶人100ML血液中含有乙醇20-80毫克属于饮酒驾车),因此,张武德属酒后驾车。公诉机关指控张武德触犯交通肇事罪。

  同时,两名死者的家属也提出了52万余元的高额索赔。

  晋宁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责任

  呈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武德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酒后驾车又有肇事逃逸情节,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还认定张武德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武德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法院没有支持两名死者家属提出的52万余元高额索赔,仅支持家属12.8394万元的赔偿数额,扣除之前已经暂时支付的5000元丧葬费用,为12.3394万元。

  同时,法院还认定,警用车辆属于国家特种车辆,在管理和使用上均有特殊规定,晋宁县公安局作为张武德所在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因此,晋宁县公安局应该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双方暂时没有提起上诉。(记者 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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