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定供热经营者停热24小时须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16:5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乌鲁木齐十二月十三日电 (记者 汪金生) 在乌鲁木齐停暖事故余波阴霾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首次颁布规章,明确热力供应方必须履行的责任,因停暖而给用户带来损害的,要予以赔偿。 来自新疆建设厅城建处的消息称,为提高新疆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新疆政府有关部门首次专门制
据了解,即将出台的这部规章明确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并报告主管部门;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赔偿。 这部政府规章还做出规定,若因经营者原因造成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温度,经营者必须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设计、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经营者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对于冬季寒冷漫长的新疆各城市而言,确保正常供暖一直是摆在政府面前的头等大事,然而就在今年十二月初,乌鲁木齐发生大面积停暖事故,迫使部分片区停止供暖长达八十小时,约有上万居民为此受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