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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地铁为名建商业住宅遭居民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23:34 华夏时报

  ■深度提示

  今年3月28日下午,天津市南开区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被指在法院内殴打北京律师王令,天津市委调查组经过4个多月的调查,在今年8月作出决定,建议给予王学林免职处分。

  备受关注的“法官打律师事件”虽然暂告一段落,但律师王令代理的天津松盛里大楼诉南开区建委案却陷入长达数月的停滞。

  松盛里大楼的部分居民认为,天津市政府制定的拆迁制度不够合理,是造成“法官打律师”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

  近日,包括松盛里大楼居民在内的一些天津市民代表专程来到北京,依法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规章审查建议书。

  

修地铁为名建商业住宅遭居民质疑

  天津市民代表称,图中的松盛里大楼以修地铁为名被拆除,实际上建的却是商业住宅。

  

修地铁为名建商业住宅遭居民质疑

  二纬路住宅项目开工时仍打着地铁建设的旗号。

  

修地铁为名建商业住宅遭居民质疑

  房地产公司内部贴出的二纬路住宅项目效果图。

  

修地铁为名建商业住宅遭居民质疑

  2006年4月11日本报“北京/深度”版。

  《天津一法官被指法院内殴打北京律师》(续)

  近日,共有两批天津市民代表前往位于北京文津街的国务院法制办,他们代表100多名天津市被拆迁户递交了《规章审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审查建议书》)。市民代表们表示,他们之所以想到递交《审查建议书》,是因为《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天津拆迁规定》)中的有关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造成假借市政工程进行商业地产开发的事件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被拆迁居民的利益。

  质疑

  申领拆迁证缺了土地证明

  领拆迁证须有五项要件

  《审查建议书》指出,《天津拆迁规定》第九条规定:“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收购或者收回土地拆迁房屋的,实施单位可以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天津市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只需要取得两个要件,即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者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而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领拆迁许可证必须提交五项要件,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国务院办公厅还在2004年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者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对“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拆迁规定存在缺陷”

  市民代表认为,正是由于《天津拆迁规定》存在的缺陷,使得被拆迁户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屡屡受挫,比如当地法院在处理涉及拆迁的行政诉讼时,往往以《天津拆迁规定》作为审判的依据。“《天津拆迁规定》本身就有问题,这样的判决能公正吗?”这样的疑问困扰着众多的被拆迁户。

  “在简化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件后,天津市有些拆迁管理部门正是利用这个制度上的缺陷,以城市建设之名滥发拆迁许可证,让政府公权力介入强制拆迁,随后方便房地产开发商行开发之实。”市民代表称,被搜房网列为“2006中国地产十大强拆事件”之一的天津南开区松盛里大楼的拆迁,是暴露该市拆迁规定缺陷的一个典型案例。

  调查

  以修地铁为名建商业住宅

  以修地铁名义实施强拆

  2004年11月10日,南开区建委以修建地铁一号线的名义发放了拆迁许可证。获得拆迁许可证的是天津市地下铁道公司。当月11日,南开建委公布拆迁公告,拆迁工程正式实施。

  2006年3月17日,南开建委突然发布一份《更正公告》,以“笔误”为由,将拆迁许可证上的“二纬路以北”改为“二纬路以南”。这一改动,使得本来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松盛里大楼竟然也被列为拆迁的对象,这种做法引起了松盛里大楼居民的强烈不满,部分居民拒绝搬出自己居住了多年的大楼。

  就在松盛里大楼居民不断反映情况时,3月23日,南开区法院应拆迁单位申请,依据《天津拆迁规定》下达了《行政裁决书》,准予执行强制拆迁,时间定在3月29日。

  眼见强拆迫在眉睫,3月28日,松盛里大楼部分居民委托北京律师王令起诉南开区建委,但就在前往南开区法院立案时,发生了“法官打律师”事件。几天后,松盛里大楼最终被法院实施了强制拆迁。在这次拆迁过程中,所有的拆迁工作人员都声称本次拆迁是因为地铁项目,要求被拆迁居民支持市政建设。

  实际上建的是商业住宅

  然而,“支持市政建设”的说法却无法说服被拆迁居民,因为就在此时,天津地铁一号线已竣工运行,松盛里大楼被拆迁居民对该地段的“地铁市政工程项目”产生了怀疑。他们通过多方查证得知,所谓的“地铁一号线项目”实际上是一个高档住宅小区,是由天津百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地铁总公司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项目的真正名称是“二纬路住宅项目”,甚至该住宅小区的效果图都已在百城公司贴了出来。

  居民们还了解到,松盛里大楼被拆除后,这里将建起4幢30多层的商住楼,这些楼房将于2007年5月左右开始发售,每平方米售价为8000元左右。

  松盛里大楼居民经过调查认为,南开区有关部门利用《天津拆迁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规避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欠缺相应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下发了拆迁许可证。

  11月18日,“二纬路住宅项目”举行了开工仪式。既然不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而是住宅小区项目,居民们便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回迁的要求,但遭到拒绝。

  诉讼

  南开区法院中止该案审理

  居民在亲朋家轮流借住

  自己的房子被强制拆迁后,松盛里大楼的不少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被打乱了。

  不止一位居民表示,强拆使得他们失去住所,只能租房住,或是在亲戚朋友家轮流借住。更令人心酸的是,有的居民由于收入不高,租不起房子,一家三口分别借住在几位亲戚家中,一周也难得见上一面。此外,由于强制拆迁当天场面混乱,一些居民家中的许多物品不知所踪。一位上了年纪的居民抹着眼泪说,如今已是深冬,但由于失去了冬衣,她只能从朋友那里借衣御寒。

  尽管遭遇困境,居民们却没有放弃努力。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当居民们最终把南开区建委告上法庭后,南开区建委依然坚称松盛里地块的确是用于地铁建设。居民们更加无奈的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南开区法院于7月24日,以“案件涉及的有关问题需进行请示”为由,中止了该案的审理。

  “拆迁行为表面上合法化”

  几个月以来,居民们多次向法院询问案件的进展,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直到今日,该案仍没有恢复审理。居民们不明白:“到底是什么‘有关问题’需要请示?到底向谁进行请示?为何这么久了,请示还没有结果?”但这些疑问,没有任何人给出答案。

  天津市民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审查建议书》中提出:“在天津市的很多黄金地块,都是没有按要求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批准文件等法定要件而发放了拆迁许可证,但由于《天津拆迁规定》第九条的存在,使得这些拆迁行为表面上合法化。而实际上,这些土地整理项目和城市建设项目并不真正存在,而是为了给开发商供地,用政府公权力推动拆迁。”一位市民代表表示:“以政府名义搞拆迁,却最后把土地交由开发商开发,群众自然有意见。”

  案例

  多处商业开发假借市政名义

  据市民代表称,除了松盛里大楼外,天津市还有多处商业开发项目是以市政建设或土地整理的名义实施商业开发的。

  天津市海河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2005年3月28日以“兴安路南侧地块土地整理项目”的名义,取得了对“东至滨江道;西至哈密道;南至和平路;北至嫩江路、兴安路”近7万平方米范围的拆迁许可证。实际上,根据天津媒体的报道,这一项目的真正面目是建筑面积达13万平方米的“香港恒隆商贸广场”。

  天津市海河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2004年9月10日以“和平区大沽北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的名义取得了拆迁许可证,但拆迁许可证上对于拆迁范围的划定却让被拆迁的居民感到不解,许可证上的拆迁范围为“东至道路工程拆迁图确定房屋;西至道路工程拆迁图确定房屋;南至大沽北路与烟台道交口;北至丹东路与哈尔滨道交口”。“按照这个范围,岂不是他们想拆多少就拆多少?”被拆迁居民一直对此存有疑问。而目前,大沽北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已接近尾声,事实证明,一些被拆除的房屋与这项工程根本无关,有的被拆房屋距大沽北路有数十米的距离。

  同样是天津市海河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05年9月20日以“水阁大街南土地整理项目”的名义,取得了对“东至海河西路;西至东马路;南至通南路;北至水阁大街”7万多平方米范围的拆迁许可证。而实际上,这一项目是用来建设4万平方米的“仁恒购物中心”。

  递交《审查建议书》的天津市民还带来一份文件,根据这份名为《关于加快市内六区分散住宅平房拆迁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将在两年内完成市内六区住宅平房拆迁面积达332万平方米。

  声音

  “借公牟私”易滋生腐败

  担心违法拆迁愈演愈烈

  这份《平房拆迁的实施意见》中写道:“住宅平房拆迁要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海河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重点项目相结合,与巩固创模成果、创建国家卫生和园林地市相结合,采取‘带、包、促、扶’的方法。“‘带’就是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带动’住宅平房拆迁;‘包’就是由各区‘包死’住宅平房动迁安置任务;‘促’就是以土地整理‘促进’重点难点住宅平房拆迁安置。”这份文件还称将“举全市之力,确保按时完成住宅平房拆迁任务”。

  对于这份文件,许多天津市民忧心忡忡:“如果这个计划真正实施,以虚构的市政工程或土地收购为名行房地产开发拆迁之实的事情会更多,违法拆迁行为也因此可能会更加频繁地发生。”

  借公共利益名义拆迁

  在得知天津市民对《天津拆迁规定》申请规章备案审查后,一位长期关注拆迁问题的法律界人士表示:“这说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增强。”

  这位人士表示,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人们对国家工程和公共利益的建设而引发的拆迁,还是比较支持的。但对假借公共利益名义进行拆迁,实际上搞商品房开发的行为,人们一般都是坚决反对,甚至将其视为腐败的一种类型。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公权力往往被滥用,违背了公权力不得牟取私利的基本原则。不仅如此,这种拆迁往往给暗箱操作行为留下生存的空间,既违背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原则,也在客观上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名词解释

  法规规章审查建议

  法规规章审查建议:根据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在我国,制度的审查包括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与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前者的审查机关是全国人大,后者的审查机关是国务院;前者是针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后者是针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申请法规备案审查一样,申请规章备案审查也是公民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

  本报记者朱弢/文并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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