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医保”有违原则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0:5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人士表示,城乡双轨的医疗保障体系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 (《第一财经日报》12月13日报道) 当前在城镇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在农村实行的合作医疗保险,其间实质性的区别
政府行政不能因人而异,政府不能因为公民身份与地位的不同而对他们施行不同的政策。实施医疗保障既然也属政府行政行为之一种,自然也应该同等施之于所有需要得到保障的群体与公民,而不应以人的身份与地位划线,作为实施不同保障标准的依据。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事项上,政府可以依据公民的经济状况与轻重缓急确定不同的保障力度,比如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力度更大的保障等等,但是绝对不应该依据人们身份与地位实施区别性救助。 农民同样是国家的公民。如果在缺乏必要理由作支撑的前提下实行城乡差别性医疗保障,那么就只能有这样一种“解释”,即农民不是与其他社会群体地位平等的群体,可以对他们施行相对为弱的保障。但政府应当成为推行社会平等的带头人,政府行政应该有利于而非有碍于社会平等理念的推进。以这样的要求相衡量,实行城乡差别性医疗保障实际有碍于社会平等理念的弘扬。 囿于政府财力有限等原因,实行城乡双轨医保体系或许是现阶段的一种无奈,但是绝对不应该因此而为这样一种无奈之下的不合理寻求理论上的合理性,用种种荒谬的理由为这种不合理性制造借口。城乡双轨的医疗保障体系不能“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相反,这一过程越短越好。 魏文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