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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财产纠纷占三分之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2:0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宁12月13日讯婚姻一旦结束或者夫妻二人有一方过世,财产或遗产立刻成了各方争夺的焦点。13日,记者从济宁市司法局了解到,在11月份该局“148”接询接访的案件中,由于婚姻破裂带来的财产纠纷及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呈增多趋势。

  丈夫张某和妻子赵某因家庭琐事于2004年草率离婚后,2005年两人再次搬到一起居住。2006年10月,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赵某就自己对张某的个人财产是否享有
继承权与张某的父母争执不休。司法人员解释,因双方在2004年办理离婚手续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和好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不会因同居而自动恢复,必须经登记才会被法律认可,双方的同居行为属于非法同居,法律不予保护,故赵某对张某的个人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据司法工作人员介绍,11月份,“148”共接询接访此类案件108件,约占该月总接询接访量的三分之二。由婚姻家庭问题引起的财产纠纷成为该月的焦点,离婚、复婚、再婚及父母干涉婚姻引起的财产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日趋增多。

  离婚的李某打算再婚,因自己有一套房产,担心对方的孩子不孝顺,等自己去世后再与亲生儿女争割财产。司法人员称,像这种情况再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相互继承遗产。抚养关系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


记者 贾红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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