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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处涉黄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2:17 京华时报

  新 闻

  涉黄示众人员家属欲诉深圳警方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167名涉黄人员引起争议。12月10日,上海律师姚建国告诉记者,一位当事人的家属通过电话联系过他,有意起诉深圳警方。

  与此相对应的是,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王政委认为,对涉黄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合情合理合法”。首先,打击涉黄违法犯罪行为是公安机关的职能。其次,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的公开处理形式,出发点是好的,效果也是不错的。第三,公开处理是否违法在法律界定上不是很清楚,不能说这是违法。不过,王政委强调,在文明执法方式上,还有进一步探讨研究的空间。

  专家观点

  福田警方的做法于法无据

  据《中国青年报》12月11日报道,多位专家并不认同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

  曾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的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李明舜表示,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于法无据。“没有哪部法律允许他们这么做,行政执法单位在没有法律依据条件下作出这样的行为是不恰当的,有违法的嫌疑”。

  他说,对于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处理,都没有任何问题,对这种行为的打击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一个人违法犯罪了,但依然是公民,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受到保障”。

  妇女问题研究专家巫昌祯认为,违反了哪一条法律规定,就按照哪一条处罚好了,用不着示众。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涉黄人员的出发点是想起到震慑作用,但事实上这种搞运动式的公开处理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基本上已经被我国司法界舍弃了。

  求 是

  争议的实质是法治理念博弈

  笔者认为,“公处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现实存在的观念障碍,可以说这是实行依法治国以来,我国社会出现的较大规模,也是碰撞最为激烈的法治观念博弈,是进步观念与落后习惯的较量,本身并不涉及法律本身规定的内容和体现的精神。

  首先,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和原则,对此双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争议的焦点是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原则的要求,是基于不同法治理念而对同一法律原则理解不同引发的争议。

  质疑和反对者不仅拿出了“两高”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禁止“游街示众”的法律文件,而且还从法治精神上指出福田警方的“公处”行为明显侵犯人权,实质是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外的一种“侮辱罚”。而坚持“公开处理合情合理合法”的警方的主要理由是:打击涉黄违法犯罪行为是公安机关职能所在;公开处理“出发点是好的,效果也是不错的”;公开处理是“历史传统”,是执法“惯例”;“法律界定上不是很清楚,不能说这是违法”。

  深入分析起来,“公处”之所以为警方所推崇并且习以为常,一方面是由于严重的实用主义思想在作怪,在他们眼里只要能够震慑违法犯罪,就没有什么不可采用的手段,惯用和有效成了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另一方面则是没有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尊重保障人权的含义和要求。部分执法者甚至不了解法治进步的过程和轨迹,不清楚哪些现象代表落后,哪些现象代表进步,因此也就分不清正当执法和非正当执法到底有哪些区别。其结果必然是,本来是执法犯法,反而认为是在为民除害、严格执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起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制度建设在量上有了惊人积累后,法律权威的缺失却构成了目前制约法治进展与水平的关键性问题。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者缺乏现代法治理念。

  看来,在一些执法者那里还存在浓厚的“公处习以为常”意识,还在用违法和侵犯人权的方式在对社会公众进行错误引导,它表明传统落后的执法观念有着极大的顽固性,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彻底改变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当长期进行下去,不能浅尝辄止,满足于阶段性成果。

  摘编自《检察日报》12月13日 文/直言

记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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