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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房损评估报告呈堂作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2:18 京华时报

  

首份房损评估报告呈堂作证
评估师在业主家首次对房屋缺陷损失进行评估。本报记者 王俭摄本报讯 (记者郭晓明)发现家中房顶或地面出现约2米长的大裂缝后,石景山时代庐峰7名业主将开发商北京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告上石景山法院。幸运的是,案件审理期间业主赶上了建委出台新政,即业主房屋的具体损失,可由评估公司一项项算出来,并具有法律效力。昨天,本市首份房损评估报告呈送给法院,法官再次开庭审理该案。业主普遍认为,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数额过低,但有总比没有好。

  评估报告给出损失数额

  昨天,记者在法院看到本市首份《房屋质量缺陷损失报告》(简称房损评估报告)。报告有两个核心内容。其一,确定了房屋的具体损失。报告说,房屋缺陷损失数额包括拆除、修缮、恢复房屋的成本和直接损失4项内容。估价师认为,房屋缺陷给每户业主造成的损失为7480.3元。

  其二,确定了房屋的贬值情况。估价师认为裂缝修复后,已具备使用功能,但在业主进行房屋转让时,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房地产减值。估价人员根据现场观测和对同类物业综合分析,确定减值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到3%。

  业主认为评估数额过低

  法庭上,7名业主都认为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数额过低。业主李守清专门从事建筑装修工作,也是此次维权业主中的骨干。李守清认为,报告提到施工造成的影响是以2天计算的,但实际上拆地板、浇注混凝土、墙壁刮腻子等等,整体计算至少也要16天。因此还有14天的损失没有算进去。报告计算工程面积也只考虑了裂缝所占面积,没考虑到维修对整个房间装修的破坏和影响。李守清简单计算后,认为合理价格至少1.2万元,众业主同意。难得和业主一致,开发商也承认2天的工期太短了。尽管损失评估过轻,业主还是认为有评估比没有评估好。

  开发商不认可房屋贬值

  “我们同意报告中确认的缺陷损失,但不应承担贬值损失。”开发商代理人表示,报告中称修复后已经有使用功能,而贬值只有在房屋交易时会发生,“报告中说是‘可能产生不利’,那就是说可能没有影响。”因此,该代理人认为,报告对是否贬值限定了条件,而且该费用没有产生,不同意承担。昨天,法官表示本案将在12月19日宣判。

  ■新闻背景

  今年1月1日,市建委出台的新政《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正式实施。市建委委员张玉平介绍,近年来,购房者反映地板翘起、墙漆脱落、吊顶渗水等质量问题的投诉增加。这类问题虽不危及房屋的结构安全,但对购房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没有一个具体的损失评估标准,开发商与购房人往往在赔偿金额上达不成一致。为此,市建委先后出台新政,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评估做出了规定。

  今年10月份,市建委和市高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即房屋缺陷评估可作诉讼证据。

  ■评估步骤

  ●2005年9月29日,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向石景山法院提交诉状。

  ●2006年3月,该案第一次开庭,业主当庭递交申请,要求按照建委新政对房屋质量缺陷进行评估。

  ●8月22日,石景山法院向北京贵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发出委托函。委托贵恒信对两项内容进行评估:房屋因存在裂缝导致的质量缺陷损失有多大;房屋修复后是否存在贬损价值。

  ●12月4日,贵恒信公司的房地产估价师终于出现在时代庐峰业主的家中。估价师说,过来主要是考察业主家里的装修情况。估价师询问了装修用料等情况后,一一进行了登记。

  ●12月6日,评估报告终于出炉。

  ●12月13日,法官依据报告重新开庭。

记者:郭晓明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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