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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妨碍司法独立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2:20 舜网-济南时报

  □张贵峰

  “这种公开信的方式欠妥。使用公开信实际上就是利用社会舆论给法庭施加压力,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影响司法,这与我们一直倡导的‘司法独立’是不相符的”,针对日前贺卫方、何兵等法学家发表公开信,呼吁法庭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一事,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等学者提出质疑(12月13日《北京晨报》)。

  毫无疑问,司法独立十分重要,是现代法治基本的司法原则,它意味着,法院和法官在作司法裁决时,应秉持一种独立、无偏倚的立场,为此,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现在的问题是,舆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建议、批评,是否也属于一种妨碍司法独立的“干涉”?显然,无论是从公开信的形式还是具体的呼吁内容上,我们都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前者,这仅仅是一种社会舆论范畴的批评建议,而在后者,所呼吁的也不过是一种原本就属于被告人的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是否作司法鉴定,本不是法庭的权力,那么,公开信何以能妨碍法庭在行使司法权力时才需要的“司法独立”呢?

  退一步讲,即使法庭拥有裁决是否作司法鉴定的权力,那么为了维护这种权力,社会是否就连批评建议的权利也没有了呢?当然不是。因为司法独立固然非常重要,但审判公开基础上的司法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同样不可或缺,这也正是为什么宪法在规定司法独立的同时又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的原因所在。“审判公开”,当然也就意味着审判的开放和可监督,而这样的开放和监督无疑不仅仅是针对案件当事人的,也是对整个社会、公共舆论的。而事实上,法官法对此早有明确要求——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其实,站在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看,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并不是矛盾的,不仅不矛盾而且恰恰是可以也应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毕竟,所谓司法独立,并不是自我封闭、无视和拒斥批评的独立,而是在充分把握和权衡相关客观事实基础上的独立。

  因此,对于这一封事关被告人权利、更事关司法公正的公开信,法庭是否能客观看待并善加对待,我以为,不仅是司法监督的需要,事实上同时也是合乎司法独立的内在精神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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