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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买房未达到90平方米 落户落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4:3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昨日,重庆来蓉的郑女士打进本报热线称,今年5月她为了在成都入户,到新都“雅丽苑”购买了一套89.6平方米的住宅。当时售楼小姐告诉她,在新都入户没有问题。可郑女士昨日来到新都公安分局户籍管理中心准备办户口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住房面积不够,差了0.4平方米,未达到90平方米的标准,不能落户。这一消息令她又气又急。

  为入户而买房 梦一场

  郑女士告诉记者,她一家三口从重庆来成都已有3年多了,眼看着女儿入学的年龄就快到了,郑女士和丈夫决定全家在成都落户。郑女士听说只要在成都买套90平方米的住房就能入户,于是今年5月就在新都南二环附近购买了某楼盘一套89.6平方米的房子。

  据郑女士说,当时她曾告诉售楼小姐,买房就是为了在成都落个户,将来孩子读书方便;也问及售楼小姐推荐的这款89.6平方米的小户型是否符合入户标准。那位售楼小姐很肯定地告诉郑女士,绝对没有问题。昨日上午,郑女士来到户籍管理中心办理入户手续时,却被告知面积不达标,不能入户。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该楼盘的售楼处工作人员。由于当初卖房给郑女士的售楼小姐已经离职,售楼处的一位男性工作人员答复了记者。他说,日前刚出台了一个有关“买房入户”的新规定,郑女士那套89.6平方米的小户型已不符合入户条件了,这和开发商没有关系。他同时说,郑女士现在要想入户还必须连续交纳3年的社保。果真如此吗?

  入户成都 两个办法

  郑女士要入户成都,该怎么办呢?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10月20日实施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意见》中,对于外地人到我市入户有明确规定:“在我市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该《意见》还规定:“在我市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而“合法固定住所”的意思是:在成都已购买了住房或租住公房3年以上。

  遗憾的是,郑女士告诉记者,虽然她到成都来了近4年,但一直没有购买社保,暂住证也是最近才办理的。也就是说,郑女士目前不符合在成都入户的条件。(见习记者 夏佳)

  公积金中心不督促单位缴费 告它

  (省法研 见习记者 夏佳)发现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公积金中心却对此久拖不决,作为市民应该怎么办?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部分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市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时,可比照案例寻求答案。

  事件 2003年4月,曾林(化名)被单位成都东方面粉总厂除名。而在此之前,曾林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被除名后,他发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上没有自己的名字。曾林在多次申请要求公积金中心督促面粉厂缴纳住房公积金无果后,2005年12月向青羊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积金中心责令面粉厂为其缴纳历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审理 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积金中心不对曾林的申请进行处理和答复,其行为已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不过,面粉厂是否应为曾林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公积金中心的行政职责审查范围。2006年3月15日,法院判决责令公积金中心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对曾林的申请作出答复。

  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行政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向其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超过起诉期限,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责令其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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