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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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4:48 新京报 | |||||||||
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指出,编造普查数据比没有数据危害性更大 本报讯(记者 郭少峰)昨天,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国务院第二次农业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普查数据保密规定,不能拿普查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违者将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处罚。
回良玉表示,不实的数据比没有数据危害更大。回良玉强调,要严查弄虚作假行为,对编报虚假数据的个人和单位,各级纪检监察、统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介入调查,严肃处理。而对于干扰普查和弄虚作假行为,要按照法纪严肃查处追责。 回良玉强调,要严格遵守普查数据保密规定,还要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普查机构、有关部门和普查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将这些资料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更不能拿普查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据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透露,第二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的农业普查经费3.1亿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