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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监督法实施若干重要问题杨永良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7:21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在监督法实施前夕,湖北日报特约记者带着广大读者共同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永良。

  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切实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访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永良

  记者:制定监督法经历了长久的酝酿和探索,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大意义?

  杨永良:制定监督法的工作,从六届全国人大就开始酝酿,经过了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不断努力,可以说是“二十年磨一剑”。历时这么长,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涉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这部法律获得高票通过,实属来之不易,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的同志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作出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二是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其目的就是保证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里,遏制和克服腐败现象。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记者:准确把握监督法的立法原则,对于正确理解贯彻监督法,具有重要意义。请您谈谈如何准确把握监督法的立法原则?

  杨永良:监督法的制定,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从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到监督法出台的整个过程,党中央始终予以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先后三次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制定监督法的情况汇报。胡锦涛总书记还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听取对监督法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并就监督工作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制定监督法,要从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把握好重大原则问题。一是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二是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三是人大监督工作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监督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

  记者:监督法出台,有的同志曾经担心,按照这样一部监督法去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有可能被弱化、虚化,特别是没有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常委会将会没有多少工作可做。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杨永良:这是对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和全部内容缺乏全面、准确了解所造成的一种误解。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系统地规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的重点、监督的形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要求等等,是一部很系统的法律,完善了我国人大监督体系,使人大监督职能有了程序上的保障,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将起到制度上的保障作用。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任务是相当繁重的,一要做好工作监督,抓准、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重点,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促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从制度上、体制上、机制上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抓、反复抓,直到问题切实得到解决;二要做好法律监督,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人大常委会只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去做,监督的工作量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加强监督工作的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不是弱化了,而是强化了。

  记者:监督法实施以后,我省人大监督工作会有哪些变化?应采取什么方式保证人大监督取得实效?

  杨永良:监督法的实施,对人大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要明确监督的主要形式。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七种监督形式。其中经常性监督主要有四种,即: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即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二是要突出监督重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从制度上、机制上逐步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要把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等七个方面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三是要改进监督方式。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五个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

  记者:怎样理解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

  杨永良: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它的特点是经常性、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改革开放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大体上形成了“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两种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复比较,认真研究,在制定监督法时把“述职评议”纳入“工作评议”,并将“工作评议”规范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样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监督,深入监督,反复监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而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把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对干部也是一种监督,并有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这样,就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有机统一起来,有效结合起来。

  记者:监督法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这对监督工作的加强有什么意义?

  杨永良: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际上是从决策环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就地方而言,规范性文件包括两大类,一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发布的决议、决定或命令。后者虽然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也是普遍适用的,应当纳入人大监督的范围。这些文件大多涉及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所辖区域内普遍适用,有普遍约束力和一定的强制性。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对于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极大。正因为如此,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不适当的情形,有权予以撤销。因此,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也符合人大监督要抓住带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从权力运行的环节上加强监督,防止腐败。过去,我们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这项工作重视得不够,没有把它放到应有的地位。现在,监督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今后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来抓。省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立法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外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做法和经验,在修改我省的监督法规时,作出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记者:监督法即将实施,近期我省为实施监督法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杨永良:监督法颁布以后,实施以前,全省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如省委常委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专题汇报,就学习宣传贯彻监督法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举办了省直机关学习监督法报告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发表了重要讲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学习监督法座谈会和一系列培训班。通过学习,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的规定上来,为贯彻实施监督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抓紧相关制度建设。在制定学习贯彻监督法的具体措施的同时,认真清理原有的涉及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监督法出台以前,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制定了一批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和文件,为保障和推进我省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也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监督法出台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的有些监督形式作了进一步规范,需要我们对原来的有关法规和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深化、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尽一致的,及时修改或废止。本月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两部有关监督的地方性法规。为监督法的实施作了必要的准备。就全省而言,清理法规和文件的工作还在抓紧进行中。

  记者:地方党委、政府和“两院”如何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好监督法?

  杨永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不断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关系,推动人大的各项工作包括监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要按照去年召开的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中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保证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指示精神和监督法得到贯彻落实。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协调好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党委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法的宣传工作,切实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确保监督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工作监督,一是法律监督。监督对象主要是本级“一府两院”,以及“一府两院”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的监督包括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在法律监督中,监督对象还包括实现垂直领导体制的直属机构。监督法不仅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形式,而且也规定了“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既是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保证。“一府两院”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增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要按照法律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努力改进工作。要根据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要把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执行常委会决议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并将落实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最后,杨永良说,做好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神圣职责,贯彻实施好监督法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两院”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监督法,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特约记者陈洪波陈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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