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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须换办学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8:17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2月13日讯 (记者陈成智)原持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换证。这是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的。

  据介绍,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凭证。凡举办初等、中等、高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培训机构必须持有经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方可开展办学活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已于2004年9月1日启用,原持有社会力量办学
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现在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换证,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以后继续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的话,将视为非法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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