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制定法规保护地理标志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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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8:3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台建林 近日实施的《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中规定,对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者,最高可罚款3万元。 陕西省已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有陕西苹果、西凤酒、蓝田玉、韩城大红袍花椒、凤县大红袍花椒(凤椒)、紫阳富硒茶、太白酒、平利绞股蓝、商洛丹参、延安酸枣、洋县黑米、延川红枣、临潼石榴等13种。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采取冒用或使用近似专用标志等手段销售假冒产品,严重侵害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未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中,“保护和监督”一章中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陕西省是全国第一个制定省级地理标志保护办法的省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