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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摔伤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8:47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西研】一大娘在公交站牌七八米处招手拦车,公交车司机怕撞着大娘而紧急刹车,致使车厢内一妇女站立不稳摔伤。伤者遂将公交司机及其所属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日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应当对非因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公交某公司赔偿伤者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903.8元。

  今年9月份,张玲(化名)接女儿放学后,乘坐王强(化名)驾驶的某路公交车回家。张玲带女儿上车投币后,王强关闭车门,启动出站。这时,从车子另一侧便道跑来一个大娘,抱着一个孩子招手拦车,因怕撞着大娘,王强紧急刹车,导致张玲站立不稳,与女儿都摔倒在车厢内。王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指定,张玲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间盘轻度突出,共花费医疗费2887.3元。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玲将司机王强及他驾驶的公交车所隶属的公交某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王强辩称,他因为怕撞伤拦车的大娘才刹车的,属于正常制动,不属于张玲所说的快速提速,故不同意张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支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张玲乘坐无人售票的公交车,上车投币后,即与公交某公司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公交某公司应当对非因原告张玲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强因为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张玲在本案中选择要求公交某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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