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生活用电由0.49元涨至0.52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8:56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马建敏)日前,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将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49元调整为0.52元,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含县城)由每千瓦时0.475元调整为0.505元。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自2006年12月10日用电量起执行。 销售价格调整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对趸售县供电公司的结算电价,
为确保城乡最低保障户在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后不增加新的支出,决定对2003年2月底在册的原城镇最低保障户继续实行优惠电价,每户每年定额优惠42元。对2006年底在册的城乡最低保障户也实行优惠电价,其中:城市家庭每户每年定额优惠12元、农村家庭每户每年定额优惠10元。对城乡最低保障户的优惠电价政策执行年限统一确定为2007年-2010年。优惠电价政策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各县(市)供电公司在收取电费时直接落实到户。供电公司未抄表到户的,应将相应的定额优惠返还给转供电用户或总表用户,由其负责落实到城乡最低保障户。 通知要求,各县、区民政局要于2007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2003年2月底和2006年底在册的城乡最低保障户姓名、低保证编号和身份证号,提供给当地供电公司。城乡最低保障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当地供电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通知强调,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每千瓦时0.52元(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和县城0.505元)是到居民用户的最终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最终价格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