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商场前购物车被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8:59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 |||||||||
商报热线2813442报道(记者马翔宇)12月12日上午,省城管女士在马鞍山路新都会环球购物广场购物时,将电动车停在广场前的停车处。她购物出来后,发现车子不见了。于是她找到广场的物业办,以广场保安失职为由索取相应赔偿,但物业办认为,停车处是免费的,广场只负责维持车辆秩序,并不负责保管,所以不会作出赔偿。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该购物广场北门对面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的场地。场
在广场物业办,一位李姓经理表示,广场设有提示牌提醒,停车场只是免费提供停放车辆的,保安只负责维持秩序。但管女士认为:商场没有给顾客提供保管车子的地方,才导致此事发生。李经理则认为,广场没有专门设置供购物者保管车辆的停车场,但这不能成为需要对丢失车辆负责的理由。 记者就此咨询了合肥金亚泰律师所的唐律师。他认为,既然商家已经设立了提示牌,说明该停车场不提供保管车辆的服务,而且是不收费的。所以,在法律上商家是没有赔偿义务的。但也有律师认为,既然顾客去商场消费,商场提供的免费停车位就属于商场和消费者签订的无偿保管合同。顾客在商场门前停车属于顾客来商场消费的一部分,商场有责任保护顾客的财产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