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上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处置设施年底全面投入运营,从机制上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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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9:00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讯(记者钮怿张晓鸣)上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将于今年年底全面投入运营,从明年3月1日起,除市公共卫生中心和崇明、长兴、横沙三岛之外,全市的医疗废物都将集中处置。昨天,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以网络形式发布了《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明确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原则,从机制上消除了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隐患。
医疗废物是具有高传染性的危险废物,如果管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将严重影响市民的身体健康。因此,《规定》对医疗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范:处置单位必须在处置作业区域内,建立实时电子监控系统以及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并将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医疗废物必须在放入收集容器前先予以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医疗废物与外界直接接触,防止疾病传播;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拾荒者将医疗废物当作普通废品出售或者使用;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必须对照转移联单,检查所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联单所载事项是否相符,出现问题应向各级环保部门及时报告。 《规定》还明确,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据了解,上海现有2400余所医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年产生医疗废物约2万吨。自2003年起,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物已经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现了集中安全处置。 作为《规定》中的“特例”,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市公共卫生中心为了避免疾病传播,将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而考虑到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可能会对水源造成污染,因此崇明、长兴、横沙三岛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将按规定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相关链接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可分五大类: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医用锐器。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