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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9:13 河北日报

  ■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49元调整为0.52元,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含县城)由每千瓦时0.475元调整为0.505元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实行优惠电价,政策执行年限为2007年至2010年

  本报讯(记者马建敏)日前,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
通知》,将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49元调整为0.52元,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含县城)由每千瓦时0.475元调整为0.505元。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自2006年12月10日用电量起执行。

  销售价格调整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对趸售县供电公司的结算电价,在现行趸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276元。供电公司对转供电用户和总表用户的结算电价,由每千瓦时0.44元调整为0.47元,对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含县城)的转供电用户和总表用户的结算电价,由每千瓦时0.425元调整为0.455元。

  为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在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后不增加新的支出,决定对2003年2月底在册的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户继续实行优惠电价,每户每年定额优惠42元。对2006年底在册的城乡最低保障户也实行优惠电价,其中:城市家庭每户每年定额优惠12元、农村家庭每户每年定额优惠10元。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的优惠电价政策执行年限统一确定为2007年至2010年。优惠电价政策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在收取电费时直接落实到户。供电公司未抄表到户的,应将相应的定额优惠返还给转供电用户或总表用户,由其负责落实到城乡最低保障户。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于2007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2003年2月底和2006年底在册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姓名、低保证编号和身份证号,提供给当地供电公司。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当地供电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通知强调,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每千瓦时0.52元(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和县城0.505元)是到居民用户的最终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最终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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