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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本应在程序正义之下 □ 志 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9:16 解放日报

  在一波波吁请对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民意呐喊”中,五位法学家的公开信成为一副催化剂,让这一基于朴素正义感的诉求在共鸣中达到了高潮。但同时,微弱而有力的质疑声也在响起:学者的公开信,会不会成为以法治的名义对司法独立的干涉?我相信,对公开信的如此担忧,同样是出于法治理念的考虑。

  保护任何一个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独立,从来都是两个并行不悖的价
值诉求,司法独立恰恰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何以两个价值取向一致的法治目标,会在公开信上成为了势不两立的“价值冲突”,难道法治的理念不能同时容纳下同一价值诉求的两种不同表达方式?

  事实上,冲突的根源来自对公开信的理解。如果将公开信理解为对案情的认定和法律判断的“指手画脚”,无疑是学者希望以“意见领袖”的方式干预司法之举,但实际上,公开信指向的仅仅是案件的程序正义,而非任何实体内容。正如五位学者在公开信中一再申明的那样,“将是否进行鉴定的决定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机制,因为他们与我们一样,都是精神病学方面的外行。”

  民意诉求以这样的方式表达,其实正是在严格恪守法治理念。五位法学家指向的仅仅是案件的程序瑕疵,他们的目的不在于“以影响力制胜”,更不是要将自己的法律认定凌驾于司法裁判之上,而仅仅是想通过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本应属于他的“程序权利”,从而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说维护具有普遍意义的司法公正。

  如果一味夸大司法独立的涵盖范围,只会让由司法独立塑造的司法裁判权成为另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套用一句卢梭的经典名言就是,“司法裁判权生而独立,但却无往不在程序枷锁之中”。独立的司法权本应在法律的程序正义之下,在任何时候,司法裁判都要受到程序正义的制约。

  任何绝对权力都会滥用的事实,揭示的是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的真理。司法的理性固然要求独立的裁判权,但独立的判断并不必然带来正确的判断,为了防止司法在独立的名义下行滥用权力枉法裁判之实,就需要法律的程序正义对司法独立进行“实时监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独立的全部价值早已完全深深嵌入了程序正义之中。这也就是为什么现代司法制度,会在维护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对法官的裁判行为甚至包括案外行为,进行严格的程序限制。

  如果说申请精神病鉴定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合法权利的话,对这种权利的漠视实际上就是对程序正义的违背。而当独立的司法裁判权,能够超越程序正义的羁绊,成为无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的恣肆决定时,与其说经由法学家所表达的民意诉求,是在越俎代庖地维护司法独立和尊严,倒不如说司法裁判者在以司法独立之名伤害着司法独立的合法性根基———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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