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原代理人1400万骗保案判决,骗保人获刑15年零3个月 受害人拟再打民事赔偿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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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9:20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 陈轶珺)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青浦区营销部“旧部”姚翌明在8个月间,先后骗取175人购买“团体定额养老年金型保险”,缴纳的1400余万元保费变成了姚某私自支配的财产。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姚翌明诈骗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姚翌明有期徒刑15年3个月。 “人是被判刑了,但是我们被骗的损失由谁来赔啊?”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的数十
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人士目前已发出声明称:第一,姚翌明曾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在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工作,但早在2005年2月就与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正如判决书所称,姚翌明犯罪时属于无业人员,并非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员工。第二,姚翌明实施诈骗属于缓刑期间继续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由于姚翌明已不是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员工,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没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记者了解到,该案中的80多名受害人已经委托律师,有可能将在姚翌明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同时也不排除把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可能性。 对此,泰康人寿有关人士表示,泰康人寿也正就是否对姚翌明及其他涉案保险代理人“冒用泰康公司名义售卖假保单、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提起诉讼进行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