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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未评上副教授讲师状告大学是否可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9:53 金羊网-新快报

  核心提示

  一名大学讲师认为自己各项指标都符合要求,但却迟迟评不上副教授。在不满职称评选结果的情况下,他将学校告上法庭。颁发职称证书的机构究竟是不是大学?而将大学作为被告又是否“对门”呢?

  案情回放:1995年,刘文峰硕士毕业,来到广州某大学担任生化学院教师。1997年12月,他被认定为讲师。此后,他一直努力工作,希望能早日当上副教授。2004年刘文峰向学校提出申报副教授的请求。这次申报,他自觉“有十二分的把握”。因为他认为“自己是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主要成员,十八篇论文中五篇被SCI收录,其他各方面也均符合要求”。但结果却让他大失所望,学校并未批准他晋升副教授的申请。委屈的刘文峰一纸诉状将大学告上法院,要求学校重新对他进行评审。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颁发职称证书的是政府人事部门而不是广州某大学,而该所大学发出的不予通过的通知,目的只是将政府人事部门职称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告知原告,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性影响。原告对此提起诉讼,不符合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刘文峰的起诉。

  律师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鉴于职称评定与个人利益关系重大,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已有专家呼吁将教师职称的评审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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