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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母亲向女儿追讨大学学费有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9:53 金羊网-新快报

  核心提示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父母供儿女上大学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根本没有“偿还”的概念。可就有一位母亲将女儿告上法庭,追讨大学学费等共8万余元。究竟,父母是否应该负担子女的大学学费?

  案情回放:

  1997年9月,湖北省武穴市人王某(女)考上大学。此后,王某上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及患病休学半年的治疗费用均由其父母支付。2002年,王某毕业后在该市某中学任教,为购房屋又向其父母借款12460元。2005年初王某结婚,与丈夫居住在所购房屋。2005年8月,王某回娘家向母亲承诺:向母亲上缴7.5万元,并偿还购借房款12460元。王某的姐姐在场,作为证明人在其承诺书上签了名。因王某未按承诺向其母亲支付钱款,王某的母亲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现金7.5万元和房款1246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母女关系,王某在1997年上大学时已满20岁,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父母依法可以不负担其上学期间的费用以及治疗费用。王某参加工作后,作为回报和补偿,自愿向家里支付其父母为其垫付的费用,并出具约定一份,该约定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书面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承诺履行义务,遂判决被告王某按承诺返还其母亲8万余元。

  律师点评: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王某在1997年上大学时已满20岁,其大学学习费用不属于父母依法应当支付的抚养教育费的范畴。《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个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王某参加工作后,书面承诺向母亲承诺上缴7.5万元,符合我国传统道德,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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