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营主张陈水扁“永久免责” 台媒:岂不成帝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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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1:17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2月14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民进党“立院”党团今天将针对台湾地区领导人“刑事豁免权”争议,向台“司法院”声请“释宪”,并主张台湾地区领导人在任期内的行为永远不受“司法”程序之诉追,卸任后亦然,也就是“永久免责”。对此,岛内媒体认为,“刑事豁免权”不是对陈水扁个人的保障,若给予“永久免责”,等于宣告社会回归野蛮“帝制”。
据报道,民进党“立院”党团今天将针对台湾地区领导人“刑事豁免权”争议声请“释宪”。值得注意的是,民进党在“释宪”声请书中将“刑事豁免权”大为扩张,他们主张,依所谓“宪法”第五十二条精神,台湾地区领导人“刑事豁免权”应包括“实体上之永久豁免”与“程序上之暂时豁免”。 据了解,“实体上之永久豁免”指台湾地区领导人在任期内的行为永远不受“司法”程序之诉追,卸任后亦然,也就是永久免责;“程序上之暂时豁免”指台湾地区领导人在任期内得暂时免于“司法”程序的进行,这部分应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都包含在内。 对此,岛内媒体发表评论认为,民进党把“刑事豁免权”扩张解释,这从根本上毁弃了“法律前人人平等”的“立宪”意旨,因为“刑事豁免权”是为保障台湾地区领导人职位而设计,怎能倒过来变成个人的犯罪保护伞? 评论指出,台“大法官”释字第388号解释清楚指出,所谓台湾地区领导人“不受刑事诉究之特权或豁免权”,乃针对其职位而设,并非对其个人之保障。换句话说,这是对台湾地区领导人职位、行使职权的保障,不是对陈水扁个人的保障;这项“特权”绝非反过来暗助陈水扁协助他人犯罪脱身。当陈水扁个人卷入犯罪,如果还想藉此躲进所谓“宪法”保护伞,这与“宪法”设计已经明显不符。 岛内媒体表示,如果依照民进党“立院”党团的主张,台湾地区领导人“永久免责”,这将使民主社会的正义无从实现;而“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如果正义无从实现,等于宣告社会回归野蛮“帝制”。(周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