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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及时审结一起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获当事人好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6:19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近日,武汉海事法院收到重庆市丰都县杜正发的一面锦旗和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武汉海事法院的法官一心为民,公正司法,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司法贡献”。

  1995年3月,杜正发和李海泉共同出资购买“长通508”号轮,并约定各占50%的股份。1997年11月4日至1998年12月12日期间,涪陵区荔枝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海泉在另一合伙
人杜正发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以“长通508”号轮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贷款金额共计76万元,并先后对该船办理了登记号码相同、所有权人不同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因“长通508”号轮的权属发生争议,杜正发于2000年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该院依法作出(2000)武海法万商字第76号民事判决,认定“长通508”号轮属原告杜正发和被告李海泉共有,双方各占50%船舶所有权。被告李海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被告李海泉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因重庆涪陵海事处一直未办理船舶共有登记,杜正发又向我院提起船舶共有登记的行政诉讼,武汉海事法院依法作出(2003)武海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注:当时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属海事法院受理),判决重庆涪陵海事处办理杜正发为“长通508”号轮共有人的船舶登记。2003年8月12日,重庆涪陵海事处根据该院判决,将该船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杜正发和李海泉共有,各享有50%的份额。

  2000年12月5日,在武汉海事法院审理“长通508”号轮的权属一案期间,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也受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海泉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经过了一审调解、再审裁定和判决,又经过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裁定和判决,还经过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指令再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两级法院的所有调解、判决、裁定,发回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已将“长通508”号轮作价120万元清偿被告借款本息执行给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6年3月29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杜正发申请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006年5月10日,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受理该案后,认为“长通508”号轮合伙人之一杜正发向本院提出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作为本案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查明了案件事实。同时,合议庭成员尽其所能,反复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在本案调解工作再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了认真合议,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超过被告李海泉按份共有部分而设立的船舶抵押权,侵害了作为本案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长通508”号轮合伙人杜正发的按份共有权,判决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退还给第三人杜正发享有的50%按份共有的卖船款人民币62.5万元及利息,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部分损失由被告李海泉予以赔偿。这件在地方法院历经6年的船舶抵押货款纠纷案终于在武汉海事法院及时作出了一审判决。

  (武汉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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