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档案馆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将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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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20:1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李薇薇、王丽)将于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对档案馆成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作出明确规定,群众到档案馆查阅政府“红头文件”将“有法可依”。 这是国家档案局局长、中央档案馆馆长杨冬权在14日召开的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透露的。据了解,自从2000年最早在深圳档案局开始试行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以来,目
“即将出台的信息公开条例将从行政法规上对于档案馆成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深化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杨冬权说。 据了解,以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寻找解决途径时,想要了解政府有关规定,往往无处查找。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集中查阅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正在执行和使用的、符合开放条件的现行文件的场所。“这是档案利用的前移,也是档案工作创新服务机制的有益尝试。”杨冬权说,由于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满30年才能向社会开放,文件的时效性明显降低。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缓解了馆藏档案信息相对滞后与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切实满足了利用者的需求,有效提高了档案文件的利用率。 此外,国家档案局还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共同启动了包括传统档案数字化、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公共文献基础信息库建设等方面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将进一步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