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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丢失致人跌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0:2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临沂12月14日讯下水道井盖丢失后,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将其补上,造成朱某跌落致伤。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朱某将两个管理部门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兰山区建设局赔偿原告朱某因跌落下水道井口致伤的医疗费等共计2.8万余元。

  2005年秋天,朱某步行回家途经市区启阳路西段时,不慎跌入一无井盖的下水道井
口内,致其腿部受伤住院,共花去医疗费2.1万余元。事后,朱某多次找到临沂市城市排水维护管理所、兰山区建设局要求赔偿。临沂市城市排水维护管理所依据《临沂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该路段路面宽度在18米以下,不属于其管理范围,拒绝赔偿。兰山区建设局以对该路段的下水道井盖已尽了管理义务,没有发现有下水井盖的缺失,自去年至今没有任何人告知跌入下水道井口致伤为由,亦拒绝赔偿。

  今年10月,原告朱某以因下水道井盖缺失致其跌伤,该路段的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属临沂市城市排水维护管理所或兰山区建设局负责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述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4万余元。

  法院认为,朱某跌伤路段的市政设施由被告兰山区建设局负责建设和维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依法应承担其维护管理的市政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兰山区建设局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临沂市城市排水维护管理所不是上述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增 才 效贤  记 者 胡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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