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登门补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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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2:12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2月14日讯本报《4万元存款“变脸”成保单》一文刊登两天后,记者今天又了解到,王玉梅(化名)一年前在银行买的这份保险,被保险人是她的丈夫李军(化名),她作为投保人,代为李军签名,这并不合法。这再一次说明了银行当时的误导行为。 王女士告诉记者,在本报的报道发出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立刻赶到她家里,对这份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详细讲解。经过了解之后,她选择继续履行这份“万能险”
但是新的问题又出来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这份保险合同上的“被保险人”一栏填着丈夫“李军”的名字,而且在保险公司所持有的保单上,也是王女士代李军签的名。 王玉梅代丈夫李军在保单上签字,有何不妥?记者了解到,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王女士的这份“万能险”,恰恰有对于“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的保障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出了险,但是签名不是自己的,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不履行赔偿义务,保单上的保障条款等于一纸空言。 该保险公司银保部的张小姐介绍,李军先生目前还需要再填写一份“补签名申请书”,并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当初的这份保险合同才能有效。 记者 杨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