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四川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贪官捐受贿款后量刑可酌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2:14 东方今报

  成都消息 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四川省高院昨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审判法院认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这一判决将对全省法院裁判贪污受贿案提供指导。Z 成商

  今评 天下 如此量刑指导是否合适?

  照此推理,该省的贪官如果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都可在量刑时获“酌情考虑”。省级高院这样的量刑指导、“解释”,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是否合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997)15号]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自然是近几年刑事审判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量刑?如何酌情考虑?当然可以探讨、争辩。但对这个“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一个省份早早地“指导”了,在我看来,显然是不合适的。

  记得在2004年11月16日,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审中,文建茂辩称,其收取他人财物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这部分钱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新田县法院审理认为,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后判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文建茂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12月1日,永州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判决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并要求教育局为其重新安排工作。二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湖南省高院对此案进行调卷审查,决定撤销永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对此案进行再审。随后,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

  由此可见,在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争议是极大的,舆论也是极为关注的,所以必须慎之又慎,切不可贸然定论。更何况,如今四川省这样指导了,那其他省市区呢?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下,对贪污受贿案的审判,还能做到一视同仁吗?其他地方捐了款的贪官没准要叫冤呢!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法律不明确的地方所作的解释。依我愚见,对捐受贿款量刑可否酌情这一并不鲜见的问题,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解释,而不是一省先行贸然指导。吴杭民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